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 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 ,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
ling2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