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愛情故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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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奉獻」......。



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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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的B女,因負債近一百萬元,與A君債權人談妥同居三個月、做愛四十次抵債。但兩人同居不到一個月就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查獲,吃上官司被判刑三個月,還被A君債權人的太太求償兩百萬元。B女向法官表示,舊債未了,債又上門,無力付這筆遮羞費,希望能減少額度。

*法律知識:

一、為了清償金錢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性愛契約,以為清償之方法,解釋上應認為此項性愛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屬於無效之契約。尤其債權人為有婦之夫,其與債務人發生性關係,係另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當更應如此解釋。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關配偶而與人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即為通姦罪之規定,只要是已經結婚且尚未離婚或喪偶之人,即與其配偶互負忠貞義務,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時間長短,例如一夜情或包二奶,也不管有無付費,例如召妓、同居亦不問是否發生感情,例如本案純為抵債,均屬通姦行為。

三、依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判例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配偶與人通姦時,被害配偶尚可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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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妨害家庭自訴案的當事人為A君,因為工作繁忙導致妻子紅杏出牆,僱請徵信社跟蹤查證,最後在妻子與B君的同居地方,會同管區抓姦,但在派出所協調時,因為一時對妻子心軟,有意和解而沒有把當場採得的通姦證據送請鑑驗,以致事後要再提訴訟卻失敗。丈夫慨嘆司法正義喪失,法官則認為證據薄弱不足,已經無從舉證,才會敗訴。

*法律知識:

法院要認定被告有罪,需憑藉證據,如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如本件情形,即是因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當然無從為證。故類似情形取得犯罪證據後,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存,再考慮是否告訴,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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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戴綠帽三年,還代養育妻子與B君所生女兒,直到妻子被情人拋棄由愛生恨,才抖出實情,A君不堪此辱向B君請求養育費,XX地院判決賠償六十萬元,A君認為自己所受精神打擊不止此價錢可衡量,表示將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

*法律知識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文中A君之妻與B君通姦,A君可於知道誰是犯罪之人後六個月內檢具證據提出告訴,將二人繩之以法。

而文中A君養育妻子與B君所生女兒所生損害(如:奶粉錢、尿布錢、教育費用...等),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女兒係推定為A君之女,A君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後,由B君認領女兒,或由A君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勝訴後,A君即可向該情人請求支付養育費用。

而A君因妻通姦精神受到打擊,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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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上個月底趁太太外出,在家召妓,不料被太太當場發現,應召女子趁A君和太太大打出手之際逃走,氣炸了的A君太太報警要告A君傷害和妨害自由。最後經A君苦苦哀求,寫下悔過書,允諾將名下的存款、房子、車子等財產過戶給太太,才讓太太撤回告訴,化解這場家庭風波。

*法律知識: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時間的長短〈諸如一夜情〉或有無支付費用〈諸如召妓〉,均屬通姦行為,只要證據明確,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必須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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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別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或老婆)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法律知識: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乃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即非禁止使用。類此案件,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若衡諸犯罪之輕重,合乎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則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輕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結果便完全不同。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法官仍得予以採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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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女指控A君對她性侵害,在B女持續爆料讓劇情加溫後,A君之妻跳出來表示將反控B女妨害家庭,轉守為攻。此舉除可讓B女告不成A君性侵害,還可藉通姦罪向B女施壓,一箭雙鵰之意願顯而意見,也是法界最常見太太為出軌丈夫「善後」的方式。

*法律知識:

一、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不同。」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通姦罪與強制性交罪〈性侵害之一種〉,在法定刑之輕重截然有別。另通姦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強制性交易罪則為非告訴乃論罪。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通姦罪之告訴人得只撤回配偶之告訴,而僅對相姦人為告訴。強制性交罪則無從撤回告訴。通姦罪之告訴人顯然可較為「收放自如」。此外,通姦罪係出於雙方之自由和意而性交,但強制性交罪則係以強制方式,違反對方意願而予姦淫。兩者在意思自主上顯然不同。

*二、出軌之A君,究竟是通姦或性侵害,除了當事人知之甚明外,當然我們希望司法也能明察秋毫,讓所有的人物也能一如市井小民,接受法律之公正、必要的檢驗,更希望藉由此性犯罪的案件,讓法院也能夠「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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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應有的權利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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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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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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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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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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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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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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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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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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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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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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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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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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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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