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愛情故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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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限定繼承(民法第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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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08/08/06



朱小姐來信:



請問夫妻都外遇但沒證據,這樣可以告嗎?再者,妻子外遇沒被抓到,但是有承認並簽下先生親人擬訂的契約書,內容如下:「妻子承認並簽下蓋章與某某某發生關係,以後不得再犯,如再犯,同意負法律責任,並賠償先生一百萬元,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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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或其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要求孩子之生父認領該子女,而不論此生父是否已婚: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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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1.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2.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3.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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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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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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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除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外,不處罰嫖客。



但民法上嫖客的配偶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參考民法第1052條)



或者告嫖客與第三者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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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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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07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上海一名于姓女子,因發現有一名女子纏著丈夫,懷疑兩人有不正常關係,於是在一次「抓姦」行動中,于女憤而當眾脫下「情敵」的外褲,甚至連她的內褲也扒下。



根據了解,于女的丈夫是上海人,兩人在1993年結婚,並育有一子;去年4月,于女過完年從老家返回上海,聽聞丈夫與一名髮廊女子似乎「有一腿」,甚至還逮到丈夫與該女子一起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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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2009.03.09



張姓男子妒意重,常因女友晚回家痛毆她,還到女友上班處恐嚇威脅,更在轎車上裝衛星定位器,欲掌控女友行蹤,女友將車輛送定期保養時才發現自己遭監控,再也無法忍受如電影「全民公敵」般遭監控的生活,日前控告男友涉嫌妨害秘密罪。



「他真的太誇張了!他幫別人裝監視器和衛星定位器就算了,竟然也這樣監控我!想起來全身都起雞皮疙瘩!」被害女子現已與張姓男子分手,她表示,男友從事徵信業務,常會跟她討論誰家老婆外遇的工作點滴,沒想到把徵信手段用在自己女友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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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10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當婚姻出現裂痕時,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不僅無以為繼,甚至還顯得如此不堪。在旅遊出版界非常知名的劉姓夫妻,因為丈夫與小他15歲的嚴姓女子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當場抓包,帶了7、8個人衝入屋內捉姦,氣憤的「人妻」當場痛毆嚴女。由於證據確鑿,因此劉姓男子和嚴女都認了通姦罪;只是劉妻也被嚴女反告侵入住宅與傷害罪。



劉男和李女是國內旅遊出版界的知名夫妻檔,去年李女認為丈夫可能外遇,於是開始進行跟監,後來在去年8月上旬,李女率領7、8名男子衝入嚴女住處,當場看到兩人正全身赤裸地正在「嘿咻」,李女氣到動私刑,將嚴女拖下床痛打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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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12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捉姦在床」還不夠,只要採不到精子,通姦罪還是不成立!台北市一名36歲鄧姓婦人懷疑丈夫跟張姓女子外遇,因此跟蹤兩人到宜蘭縣的一間汽車旅館,與警方共同抓姦。因為破門時鄧女情緒無法控制,抓著張女的頭髮瘋狂痛毆,最後抓姦不成,法官還依傷害罪,判鄧婦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



雖然鄧女破門而入時,和警方查扣了兩人使用過的衛生紙與電動按摩棒,只是因為張女的陰道分泌物沒有被驗出精子細胞,而衛生紙與按摩棒也沒有驗到精子;加上鄧女丈夫想出「超完美理由」,他指稱為了省錢才跟張女同住一房,衛生紙拿來擦鼻涕,按摩棒原本要買給妻子的「驚喜」,不過妻子不要,張女看了好奇才拿來自己用,因此也無法證明兩人通姦,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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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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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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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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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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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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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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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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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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