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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1.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2.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3.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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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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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除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外,不處罰嫖客。



但民法上嫖客的配偶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參考民法第1052條)



或者告嫖客與第三者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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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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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宇宙光全人關懷網/簡春安(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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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



宗誠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家,真是倒霉的一天,他心裡咒罵著不停,為什麼一樣是組長,他分配到的工作總是比別人要繁重?為什麼拚了命在幹,運氣總是差別人那麼多?一大堆工作堆積著,愈想心情就愈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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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遇補習班-新浪部落



婚姻關係,對於有些人而言,也許如醇酒越陳越香;對另一些人而言,卻像是一道放置過久的菜餚,保鮮功夫做得再好,仍敵不過時間與氧化的侵襲,慢慢走味而腐敗,只能另外準備新鮮食材,重新烹調,原來腐敗的菜餚就算烹調溫度再高,走味就是走味了,再回不到從前。



相信許多身陷外遇情事的同學們,會常常問自己:為什麼這段外遇情感會讓人這樣銷魂?會讓人這樣日日夜夜魂牽夢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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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柯夢波丹/TextbyJenniferBenjamin;編譯白景淮





其實妳應該早已聽過,男女雙方一旦過了熱戀期之後,當初激情的火花會慢慢消失,感情也會漸趨平淡。這是因為當初那種彼此積極想認識彼此的渴望也經不存在。婚姻和家庭諮商師EstherPerel表示:「當初的不確定感是導致彼此強烈的吸引力和慾望。但長期交往的情侶因為感情漸趨穩定,所以會讓彼此有種力不從心,一成不變的無力感。」其實沒有當初的熱火烈焰不代表倆人不愛對方了,但也不代表妳可以坐以待斃,眼看著妳跟他的距離越來越遠。柯夢波丹秉持了愛情應該是有趣的,富有冒險性的,我們請專家跟讀者分享怎樣讓愛情回溫的方法,今晚就可以馬上來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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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現代家庭創傷紀實:婚姻處方》



本書簡介:婚姻心理指導類圖書,針對現代婚姻、情感中遇到的最具代表性的問題,從如何促進夫妻有效溝通、如何為家庭關係定位、如何處理婚姻事故的陰影、如何遵循家庭秩序原則、如何應對原生家庭留下的“創傷”五大方面行文,為婚姻中常見的31個煩惱開出婚姻處方,告訴讀者怎樣有效經營自己的幸福婚姻……



診療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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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氏電子報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日前(2007年9月11日)媒體大幅報導通姦男子在市場菜公開下跪的「洗門風」事件,我們看到媒體鉅細靡遺的描述,市場如何人潮聚集,下跪男子的家人如何不捨地站在一旁想要遮醜,另一方的監督人則不平抗議,調解委員為難的表示「大家都是認識的,兩邊都不能偏」,甚至還把調解書的內容呈現在鏡頭前;媒體還繼續報導古代如何懲罰通姦女子浸豬籠,以及伊朗、印地安、奈及利亞、印度各部落如何懲罰姦夫淫婦……從這些媒體報導當中,我們好似共同看了一場廟口好戲,卻無從思考為何「通姦」必須加以「刑罰」?為何通姦等於是家族的恥辱、為何需要「洗門風」?又為何這成了男人與男人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的事情?至於當事者的女性,有人在乎她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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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氏電子報翁文芬/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我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不足,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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