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5 Tue 2009 11:48
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 Sep 15 Tue 2009 11:48
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 Sep 15 Tue 2009 11:48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 Sep 15 Tue 2009 11:47
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盡了責任?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
- Sep 15 Tue 2009 11:40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Sep 15 Tue 2009 11:40
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奉獻」......。
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
- Sep 15 Tue 2009 11:40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 Jul 10 Fri 2009 20:59
回應馬六四感言 吾爾開希質疑:替中說好話
- Jul 10 Fri 2009 20:59
台電大林廠擴廠 陳菊:絕不接受燒煤
- Jul 10 Fri 2009 20:59
88歲老牙醫 又爆包養爭議
2天前台北市一名88歲的牙醫師「甘火文」因為相親吃飯,爆發狂點排翅不付帳的爭議,沒想到現在又扯出甘火文要包養一名47歲的卡拉OK小姐,還指控對方拿20000元不辦事,但這名卡拉OK小姐事後回嗆,她根本是被甘火文性侵,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不是打氣功,就是拿出旅遊的跳舞照片,牙醫師甘火文想積極證明自己88歲,依舊是一條活龍,6月3日爆發相親爭議時,他大方接受媒體採訪,只是沒想到老醫師的花邊新聞還不僅如此,1年前他指控一名47歲在卡拉OK上班的陳小姐,拿了他20000元的包養費後,卻拿錢不辦事,氣的向地檢署按鈴控告,不過這名陳小姐事後反嗆,根本是牙醫師對她性侵害。
明明是性侵遮羞費,卻被老牙醫說成是包養金,陳小姐痛罵甘火文,年紀一大把,卻是個可惡的採花賊,被告的陳小姐因為詳細舉出甘火文的性徵,讓檢方採信不起訴,至於感情豐富的牙醫師,3天內2度為了登上媒體版面,活力充沛令人意外。